地點: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公益訴訟
案情:安徽省碭山縣薛樓工業園內兩家化工企業,均未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即投產,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刺激性氣味,廢水直接排入河溝,廢渣隨意露天堆放,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碭山縣環境保護局未能按照碭山縣人民政府關閉兩家污染企業的決定,落實企業關閉工作。當地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情回放
安徽龍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碭山縣神湖熒光材料有限公司)與安徽長城生化有限公司位于碭山縣薛樓工業園內,均屬化工企業。兩家企業均未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即投產,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刺激性氣味,廢水直接排入河溝,廢渣隨意露天堆放,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2016年7月6日,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向被告碭山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對薛樓工業園區相關企業的環境污染監管職責,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復函稱:龍軒環保公司無環評審批手續。2014年4月20日,碭山縣政府決定實施關閉;8月22日,碭山縣政府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做好兩企業關閉工作。2015年至今,被告對其不間斷的巡查、監察。2016年5月22日,該企業擅自違法生產,被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并將該違法行為向縣政府報告。
化工企業長城生化公司無環評審批手續。2015年至今,被告對其不間斷的巡查、監管,并于2015年9月4日向碭山縣政府遞交關于薛樓園區企業環境問題情況報告,提出園區各企業沒有徹底拆除設備,存在環境隱患。2015年9月14日,碭山縣人民政府依法對其下達了關閉通知。
2016年12月19日,碭山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龍軒環保公司與長城生化公司仍在生產。該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怠于履行對龍軒環保公司與長城生化公司的環保監管職責違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對兩家公司的環保監管職責。
庭審現場
法庭上,公益訴訟人提出:龍軒環保公司與長城生化公司兩家化工企業,投產后一直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處于違法生產狀態。被告碭山縣環保局從2015年起已對案涉兩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一系列監管措施,但未能按照碭山縣人民政府關閉兩家污染企業的決定,落實企業關閉工作。
出庭的公益訴訟人說,雖然碭山檢察院依法先行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被告依法履行對案涉兩家企業的環保監管職責,但環保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案涉企業仍在生產,繼續污染周邊環境,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受侵害狀態。希望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碭山縣環保局一名副局長和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他們辯稱,公益訴訟人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在事實和法律上均站不住腳,理由有兩點:
一是從事實上站不住腳。碭山縣人民政府對龍軒環保公司實施關閉先后出臺兩個文件,第一個文件明確要求由薛樓板材加工園、縣公安局、環保局、安監局、國土局等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企業關閉工作。第二個文件明確縣環保局做好各項協調和資料上報工作,確保按照要求做好企業關閉工作。
碭山縣人民政府對長城生化公司實施關閉出臺一個文件,明確薛樓板材加工園、縣公安局、環保局、安監局等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企業關閉工作。
從這3個文件可以看出,落實企業關閉工作,需要各部門協作配合,并非環保局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