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涂料采購網】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4)長中民五初字第00025號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金溪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仇啟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翔,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艷峰,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金西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依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杭明,浙江婺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勇紅。
本院在審理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周勇紅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周勇紅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對被被告浙江嘉寶莉涂料有限公司、周勇紅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嘉寶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余暉
審判員周平平
代理審判員謝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袁芳
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