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涂料采購網獲悉,因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三棵樹涂料為履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擬向疫情嚴重地區捐贈口罩,便積極在全球范圍內搜尋口罩貨源。經人介紹,陳軍稱其有海外口罩貨源。因疫情管控,三棵樹涂料無法與陳軍當面接觸,經線上磋商,三棵樹公司分別于2020年2月8日、2月10日向其轉賬匯出33.5萬元的口罩款。款項支付后,三棵樹涂料派員工積極跟進此事,但陳軍既未向三棵樹涂料交付口罩,也不向三棵樹涂料返還已經支付的口罩款,最后甚至拒絕溝通,嚴重損失三棵樹涂料的合法權益。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審理,原告三棵樹涂料訴稱,依法判令陳軍返還款項335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同時要求,陳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陳軍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三棵樹涂料訴請陳軍返還款項及利息,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一方即被告所在地,故本案不屬于本院的管轄范圍,應移送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陳軍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處理。
然而,據涂料采購網了解,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閩0304民初1916號裁定之前,早在2020年4月29日,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陳軍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春申支行的帳號62XXX25內的存款335000元提供擔保。
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陳軍名下的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春申支行的帳號62XXX25內的存款335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為進一步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涂料采購網致電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據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案件已經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本文由涂料采購網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如未經許可或未注明出處,將追究法律責任。)


